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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施暴者应矫治处分0

发布时间:2020-02-27 19:53:04 阅读: 来源:角阀厂家

政协委员叶茸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念新洪 张成)“我省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而且还向更为隐蔽的方向发展。”2015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妇联的省政协委员叶茸建议,针对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现象,应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

叶茸介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或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

据了解,家庭暴力在我国普遍存在,据云南省妇联统计,在2014 年接到投诉的12000 余件案例中,有60%至70%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而其中约有40%属于家属维权,共3161件。

但“3161”这个数字只是存在家暴问题家庭中的一部分,有调查显示,平均遭受24 次家暴,受害者才会寻求帮助。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与文明进步格格不入。

叶茸认为,近几年,虽然我省在开展“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反家暴庇护站等活动和工作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工作,但家庭暴力仍屡禁不止,而且还向更为疯狂和隐蔽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尽管还有一些空白和盲点,甚至有一点难点,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和处置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 “禁止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遇到实际和实质问题时,就显得乏力。

在文明社会,家庭暴力不再只是个人私事,由于其发生在家庭私域,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常常被认为是“家务事”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不少甚至酿成了更为严重的所谓 “以暴制暴” 的严重后果。

叶茸建议,反家庭暴力,要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迸行更加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应强化对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维系和道徳约束。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暴。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明确公安、教育、社区居委会等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和程序。

在基层组织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要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庇护机构、医务人员等的社会救助职责;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广泛宣讲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等。

要明确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有利的举证原则,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定鉴定机关和伤害认定程序。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是对轻伤害的鉴定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叶茸最后表示,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将法治精神注入家庭生活之中,内化在每个公民心中。同时,用好法律武器,加大家庭暴力的违法成本,形成法律法规与舆论的合力,遏制各种家庭暴力,要将某些性质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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