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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务监督促进村民自治规范村民代表会议

发布时间:2020-02-27 15:56:30 阅读: 来源:角阀厂家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与全省几千万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案已于2013年3月28日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法规依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我省1999年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了一些重要修订。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代表会议职责,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制度设计,完善了村委会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记者专访省村“两委”换届办公室负责人,对新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着力强化村务监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有的地方出现了村务监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不够规范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级民主监督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构。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以解决农村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等问题,在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这一举措确立了村级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自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级管理“三驾马车”模式,完善了村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和产生方式、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村务、组务公开,监督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审核财务账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成员及其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等。

规范村民代表会议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目前,各地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普遍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是,原法律对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村民代表所作决策容易违背村民利益,亟待规范。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可以根据本村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还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除第二项、第五项以外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按每5户至15户1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应当建立联系村民制度,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每季度召开1次,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等。

同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为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对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等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5项村务公开主要事项基础上,增加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水电费收缴情况等4项公开事项,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二是完善民主评议方式。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议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连续2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三是增加离任审计内容。要求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明确了审计事项和审计方法及程序。

四是明确印章使用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涉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此外,法律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

完善村委会工作经费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村委会硬件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村干部待遇偏低,村委会运转工作经费紧缺,仍然是困扰众多村委会的难题。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村委会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待遇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明确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为解决村委会工作经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办理公益事业应当量力而行,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明确了村级运转经费和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待遇。

记者 程三娟(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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